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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天气预报15天查询结果_会同天气预报15天

tamoadmin 2024-09-18 人已围观

简介1.潮汐是月球引力引起的,但为什么其引力只对水作用而引起潮汐?2.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18修正)4.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一)组织协调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多轨道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观测、预测预报、公共气象服务和信息与技术保障体系的有关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

1.潮汐是月球引力引起的,但为什么其引力只对水作用而引起潮汐?

2.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18修正)

4.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

会同天气预报15天查询结果_会同天气预报15天

(一)组织协调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多轨道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观测、预测预报、公共气象服务和信息与技术保障体系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观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观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气象预报的发布。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和升空气球的安全督查工作。

(六)负责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气象法规的实施,负责本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八)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人民对县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潮汐是月球引力引起的,但为什么其引力只对水作用而引起潮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中国气象局的一系列管理条例,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及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组织协调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多轨道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观测、预测预报、公共气象服务和信息与技术支持平台的有关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观测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观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气象预报的发布。

4、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和升空气球的安全督查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气象法规的实施,负责本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人民对县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

潮汐是月球万有引力引起的吗?

周强

我们先看看万有引力公式:F=GmM/r^2,即?万有引力等于引力常量乘以两物体质量的乘积除以它们距离的平方!?

我们知道月球质量是地球质量的1/81,月球与地球的平均距离约为384401千米,而地球半径6371千米,最后算出月球对地球的物体万有引力大约不到地球的重力1/294875,这么小的力,他怎么能引起潮汐?可以说毫不相关,地球的对地球的物体引力(重力)要远远大于月球对地球的物体的引力!?

那么究竟潮汐怎么引起的??

实际上潮汐力是物体流动力和重力的结果,而跟月球的万有用力没有关系,即使有在重力面前也是忽略的!?

流动力F=?k?Tρg?/?P?已经很清楚表达了意思,也就是潮汐所受的力是流动力以及自身的重力,这个力只跟自身的温度,浓度以及压强有关!?

而流动力主要决定于自身浓度,压强和温度,而对于海水来说,浓度和压强基本接近,所以改变的主要是温度!而温度是决定于海水的所接受的能量,也就是太阳能!

所以太阳升起和降落会有潮汐的原因,因为升起时,太阳能量急速增加,而降落时能量急速降低,这就会导致温度的激烈变化,从而引起流动力的激烈变化!而能量变化时,温度变化要有一个时间,所以潮汐一般要延后能量变化50分钟左右!?

地球能量的改变,就会引起流动力的改变。太阳从东边升起和西边降落都会发生激烈的能量变化,这时流动力也发生着激烈的变化,太阳从东边升起就会引起潮,太阳从西边降落就会引起汐,但流动力是跟温度有关,能量改变温度有一个过程,所以潮汐的时间跟太阳升起降落的时间一般要推后50分钟!所以地球除南北两极及个别地区外(没有太阳的影响),各处的潮汐均有两次涨落,每次周期12小时25分,一日两次,共24小时50分,潮汐涨落的时间每天都要推后50分钟。在太阳从东边升起和西边降落的这段过程涨潮和落潮之间有一段时间水位处于不涨不落的状态,叫做平潮。如图:?

每月的农历初一,二或者是农历十五十六,也就是日地月出于同条直线上时,如图:?

?

在初一,二时,月球刚好在太阳和地球之间,这时月球完全没有能量反射到地球上,所以这时地球接受月球反射能量最少,地球的流动力就会发生激烈变化而引起地球的潮汐反映。同样的道理,在初十五,六时,这是月球反射的能量最大,所以这时地球接受月球反射能量最多,地球的流动力就会发生激烈变化而引起地球的潮汐反映。?

而在初七,八和初二十三,四时,刚好月球和地球,一直角,这时能量也发生着比较激烈变化,也会引起地球发生小潮汐。?

地球不光有液体潮汐,固体,气体也有潮汐,因为固体一样有流动力的变化。只不过固体因为重力的原因,表现的没有那么明显而已!气体因为飘在空中,不容易被我们感觉到,其实气体的“潮汐”也是变化很大,他甚至是陆地地震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潮汐现象就是能量发生改变的而引起流动力发生改变的一种受力现象而已。潮汐的时间段也是容易发生地震的时间段,因为地震也是地质受力的一种情况。而地质受力却却跟潮汐一样受的是流动力(当然重力也参与其中)。?

所以潮汐跟月球万有引力没有关系!他只跟重力和流动力有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信息,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象信息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

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 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投入。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和气象服务:

(一)气象探测、通信、灾害监测与防御、警报、信息、科研教育等工作及其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二)为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气候区划和气候开发利用等开展应用气候工作;

(三)农牧业气象科技服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等;

(四)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

(五)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服务;

(六)市、旗县区人民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市、旗县区人民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将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第八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备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无线电专用频道及有关设施依法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干扰、侵占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第九条 气象台站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稳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确需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限和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和市人民指定的报纸、网站,应当安排专门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时间、频道、版面,按时发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文字内容,及时增播、插播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发布形式与内容未经气象台站同意,不得改动。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与各类媒体、信息载体签订气象服务协议,获取的收益应当用于发展气象事业。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气象台站提供的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时取防御措施。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准确提供防御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所需的信息。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增雨(雪)、消雨(雪)、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为广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候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本级人民主管气象工作的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自治区人民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市、县人民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公安、国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邮电通讯、信息产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把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所需要建设的气象监测站点及其气象探测情报、天气警报、传输网络系统;

(二)气象卫星遥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电视天气预报制作、雷电监测预警服务等项目;

(三)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海洋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气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提供气象服务的项目;

(四)空中云水合理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研究等项目;

(五)防汛抗旱、社会公益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科技服务体系;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它地方气象服务项目。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和基础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备、通信线路等设施,禁止干扰或者侵占气象通信频道和信道。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气象台站现有探测环境,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善或者建设新的探测场地。第八条 规划、建设、国土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第九条 因树木生长等自然环境变化对气象探测环境或者设施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取措施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消除不利影响。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迁移气象台站的,新址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时间必须满一年,对比观测期内,在旧气象台站场址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市、县人民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气象技术装备、气象业务等行业标准,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台站档案变动情况等有关资料,遵守气象资料汇交制度,依法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气象情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制作并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气象情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作和发布农业气象、地球环境气象、海洋气象、火险气象等级等气象预报。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自治区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随报随播。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电视台站应当按时播出,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当地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共同保证气象预报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报纸版面的质量。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及我省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同级人民管理气象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有关部门的气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做好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建立气象监测站点及其探测情报的传输网络;

(二)建立气象卫星遥感系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雷电监测系统;

(三)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气候开发利用服务的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

(五)社会公益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把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中长期和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地方性补贴。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受到保护。

确因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需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需要搬迁气象台站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气象台站新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和侵占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第八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气象台站大气探测系统(含气象卫星、雷达等)、天气警报系统、自动站、中转站等气象信息网络使用的无线电信道和频率。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需要,增设或迁移气象探测站点和重新布设气象设备,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和选址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警报。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声讯台、寻呼台、计算机公共网络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开播发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临时发布的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及其补充的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向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播单位提供,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播单位应及时增播或插播。

有偿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台站所提供的气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转让气象信息。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农业新品种引进、气象能源开发以及非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的大气环境评价等使用的气象资料,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鉴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

为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损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并参加验收。

防雷安全设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定期检测。第十四条 外国、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与境内的组织、个人合作,在我省行政区域及我省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须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获取的气象资料必须定期汇交给省气象主管机构。探测资料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资料提供者只享有使用权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气象工作人员在发展气象事业、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同级人民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给予奖励;因玩忽职守,致使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