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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同天气预报15天查询_会同天气预报15天查询
tamoadmin 2024-07-08 人已围观
简介1.预防冰雹灾害应急预案2.114免费电话都能查询些什么?3.2022年唐山高考期间天气预报(2020年唐山天气)4.森林防火条例20225.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条例内容6.气象灾害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预防冰雹灾害应急预案
2.114免费电话都能查询些什么?
3.2022年唐山高考期间天气预报(2020年唐山天气)
4.森林防火条例2022
5.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条例内容
6.气象灾害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通信运营商、媒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气象探测网络,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可能影 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分布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建设,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所属气象台站、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水文、地质、环境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设施的计量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及其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
鼓励、支持气象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有关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培训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报送或者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应当即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的管理,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及时纳入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依据气象监测信息,预测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即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对发生气象灾害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气象主管机构通报。第十六条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势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或者终止、解除预警。
调整预警级别,重新发布或者终止、解除预警,应当即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媒体。
预防冰雹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第九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城市气象灾害信息。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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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冰雹灾害应急预案1
防御恶劣天气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为了切实保障我校在防暴雨、冰雹、雷电等天气期间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思想认为到位、防范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将暴雨、冰雹、雷电到来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思渠镇教育管理中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范围
暴雨、冰雹、雷电等各种异常天气
二、工作目标
关注气象预报,在预测到影响我镇的暴雨、冰雹、雷电到来之前,结合上级的要求,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人员安全为第一目标,把暴雨、冰雹、雷电到来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组织机构
建立防御恶劣天气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防御恶劣天气期间工作安排及措施
(一)、前期检查工作
1、各校委负责人要定期组织人员将所分管的工作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各班每天要认真做好班级排查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家庭居住条件尤其是住在偏远地带的学生家庭情况,与家长保持联系,教育学生提高防灾意识。
2、学校办公电话、校委成员电话、班主任电话要确保畅通;后勤处要全面检查学校用电设施及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教务处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教学楼、综合楼等的门、窗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团委要对全校下水道、明暗沟及平顶屋面污泥杂物进行疏通清扫,保证排水通畅;
各教师要对自己寝室的门窗悬挂物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宿管员要对学生寝室的门窗悬挂物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安向阳老师要对食堂的门窗悬挂物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保卫人员要对校门及门卫室的门窗悬挂物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政教处要对学校围墙和易滑坡地段进行排查监管。
3、各班一旦遇到险情,要有组织地迅速按照逃生演练路线撤往安全地带。定期在班上对学生开展防御恶劣天气教育,增强大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4、为了防止暴雨、冰雹、雷电来的临,各位教师都是防御恶劣天气救灾抢险队员,随时待命,听候调遣,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
(二)、值班、报告制度
各值班室和巡逻组,在暴雨、冰雹、雷电到来之时必须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人员在岗。学校领导、值班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通讯工具保持开通状态。
灾情发生时,学校领导、巡逻人员和值班人员应及时掌握灾情,在最短时间内向上级部门反映详细情况,并把受灾损失的一切情况如实汇报。
(三)、后勤保障工作
在暴雨、冰雹、雷电来临之前,做好各类物品储备工作。备用雨具、电筒等急需物品,提供后勤保障支持。并与思渠镇卫生院、安监部门等单位确立****,确保救援及时。
五、应急处置行动
1、在这暴雨、冰雹、雷电来临前,学校门卫室、宿管开始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密切注意暴雨、冰雹、雷电动向。对学校内的门窗、雨棚、设施、电线电器设备、学校在建工地等危险地段设施进行检查,排除险情,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设施,要加固的加固、该拆除的拆除。
2、暴雨、冰雹、雷电一经来临,立即停止学校一切室外活动。
3、在暴雨、冰雹、雷电来临时,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学生的紧急转移,并注意安全,将教室外的物品移进教室内,并关好学校的所有门窗。防止电线刮断,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或电伤室内的人员。同时还要防止被雷电袭击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4、暴雨、冰雹、雷电来临后,学校内一切人员不得外出,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5、暴雨、冰雹、雷电过后,应及时抢救伤员,学校全力投入抗灾自救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灾情。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6、科任教师在暴雨、冰雹、雷电来临时,要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学生的紧急转移,并注意安全,并关好教室的所有门窗。防止电线刮断,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或电伤室内的人员。同时还要防止被雷电袭击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及时下课时间到了也要推迟下课确保学生安全。
应对恶劣天气是一项全面性艰巨性的工作任务,各相关人员必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职责范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随时听候防御恶劣天气领导小组的调遣,随叫随到,共同努力,通力协作,确实做好救灾工作。
预防冰雹灾害应急预案2为了有序地开展防暴雪工作,将暴风雪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确保冬季学校和师生的出行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组长:耿严玲
副组长:马国强
成员:郭春蕾、姜洪伟、刘岩
二、预警:
暴雪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领导要每天关注天气情况,并做好记录,遇到有暴雪天气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
三、应对措施:
1、领导小组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暴雪工作。
2、及时准确的做好现场整理工作,并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上级汇报。
3、全校老师及时投入雪天道理的清扫工作之中。
四、根据暴雪天气延迟上学时间,提前放学或放假。放假或开学要保证校车接送学生的安全。
五、善后处置:
抢险救援总指挥负责灾后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做好恢复正常教学的工作。
预防冰雹灾害应急预案3为认真做好抗雪防灾工作,有效应对大雪冰冻灾害的发生,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抗雪救灾应急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和合力作用,提高抗雪防灾工作整体水平和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平罗县政府关于修订发布〈平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发[XX]8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大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发[201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决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反应迅速原则。灾害发生时,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具体实施。
(3)可操作性原则。一旦发生灾害,及时启动相关层级应急预案,使整个灾害应急工作有机结合,高效进行。
(4)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专业队伍负责清除县城主要道路和重要部位的积雪积冰,确保城市运行安全、道路畅通;社会力量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清除背街小巷、人行道和重点部位的积雪积冰,确保群众正常生活和出行安全。
三、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县政府设立抗雪防灾指挥机构,在市抗雪防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抗雪防灾工作。
(一)县抗雪防灾指挥部。
主要职责:
1、组织全县抗雪防灾应急工作;
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
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情况;
4、检查各乡镇抗雪防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组成抗雪防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遇重、特大雪灾冰冻,适时联络驻平部队请求支援;
7、组织协调建设、房管、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共同做好抗雪防灾工作,并按各自职责落实包干责任制,积极清除辖区内道路及两侧人行道、背街小巷、桥梁、住宅区、公园(景点)、绿化(行道树)、工地(工棚)、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等设施上的积雪,确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养殖及户用沼气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温室大棚除雪、增温、保温、补光,牲畜家禽防寒、保暖,户用沼气防寒、保温和渔业养殖扫雪、破冰增氧、补水防冻等工作,确保农牧业生产安全;
8、督促落实各乡镇与县城内街道沿线两侧的企业、机关、学校、商店等单位做好门前积雪的清除工作,并纳入“门前三包”检查管理范围;
9、研究解决有关抗雪防灾工作的重大问题;
10、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抗雪防灾工作。
(二)各乡镇抗雪防灾指挥部。各乡镇参照县抗雪防灾指挥部组织建立。主要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抗雪防灾工作,并按专群结合的原则,制定或完善辖区抗雪防灾预案;
2、根据县抗雪防灾指挥部的指令执行预案,组织动员辖区村队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抗雪救灾工作网络;
3、完成县抗雪防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抗雪防灾工作。
(三)县抗雪防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县抗雪防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并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向指挥部提出应急预案的调动终止建议;
2、传达县抗雪防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4、会同民政部门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5、会同民政部门向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负责对抗雪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由县财政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保障,用于抗雪工作所需;
7、完成县抗雪防灾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四)县抗雪防灾指挥部现场处理组。县抗雪防灾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为现场处理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抗雪防灾工作应急预案,并做好预警工作;
2、做好物资储备和重点部位的保护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任务:
县建设局: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县城基础设施的抗雪防灾抢险工作;及时监督有关单位清除积雪,配合县交通、交警部门做好道路除雪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排水、供气、供热等涉及居民日常生活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供气、供热管网安全运行,做好抗雪物资、车辆、机具设备和应急抢险队伍的准备工作。负责城市公交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公交车辆安全运行、做好公交应急车辆的准备。建立与各乡镇的应急联动网络,保证雪情发生时,能在第一时间和最大范围内组织有效的抢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各乡镇以及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车辆、机具设备和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配合各乡镇做好街道、社区的全民应急动员,当雪情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内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力争户户发动,人人参与。
县交通局:负责入城公路路面的积雪清除工作,保障道路畅通;联系电视台,积极做好春运车辆在积雪冰冻情况下安全运行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提醒车辆驾驶人减速缓行,确保安全。
县水务局:做好县城供水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居民正常供水。
县农牧局:负责协调各乡镇对设施农业加强温棚管理,及时清除棚面积雪,防止塌棚;采取增加覆盖物、热风炉加温等措施,增温保温,预防冻害;保障菜苗照射散射光,有条件的可采用补光措施。畜牧业主要确保草料储备和棚圈的保温通风,渔业养殖场点要积极扫雪、破冰增氧、补水防冻。沼气用户要做好沼气池的防寒保温。
县林业局:负责倒伏树木的清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清除县城树木上的积雪,确保树木不被大面积积雪压损。
县工商局:配合各乡镇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应急动员工作,当雪情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内做好门前清雪的组织发动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全县电网及供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供电设施安全有效。
县交警大队:有效地利用信息组织网络,在第一时间将路面状况及时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成立临时事故处理应急小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组织交警就近现场疏导交通。
县气象局:为全县指挥防御雪灾、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降雪天气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向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
县公安局、发改局、安监局、卫生局、县消防大队等其他相关部门均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和保障工作。
(五)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后勤保障组。设在县民政局,县抗雪防冻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为后勤保障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抗雪防灾物资采购的信息储备;
2、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抗雪防灾物资储备情况,确保2次以上重大雪灾的抢险物资需要,必要时统一调配全县抢险物资;
3、负责对防灾救灾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由县财政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保障,用于防灾救灾工作所需。
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5、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六)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宣传组。设在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救灾法规、政策,播报防范知识,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四、灾情分级及工作程序
气象预报以平罗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信息为准。
(一)小到中雪
气象预报有小雪或小到中雪时进入二级值班,县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对重点地段的巡查,在冰冻以前及时清扫本部门(区)负责的雪灾区域的积雪,及时掌握并上报灾情动态。
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与公安局指挥中心的联系,对全县道路、桥梁上积雪冰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降雪气象信息、发展趋势和灾情,督查落实预案措施。
(二)中到大雪
气象预报有中到大雪时进入一级值班,所有成员单位启动抗雪防灾预案,主要领导到岗值班,并视灾情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机具设备的准备工作,在冰冻以前及时清扫本部门(区)负责的雪灾区域的积雪。
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岗值班,掌握灾情动态,并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三)当气象预报与实际天气情况发生偏差,且发生降雪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启动预案。
五、抗雪防灾工作要求
(一)抗雪防灾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县城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都应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抗雪防灾工作及时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雪灾带来的损失。
(二)各乡镇要保障抗雪防灾等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要明确清雪除冰工作责任和任务,并建立应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配备好抗雪物资和设备,落实专人加强对抗灾物资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做到物资和设备定点存放。
(三)抗雪防灾工作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企业应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听从调度、服从指挥,遇有重大事宜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抗雪防冻工作实绩列入年度精神文明工作考评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内容。
(四)建立领导带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在抗雪抢险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及时汇总上报灾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每2小时报告一次情况制度(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当日情况汇总应于次日凌晨8时前书面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灾情过后,各单位要及时对灾情、抗灾情况及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五)建立双休日及节假日清雪除冰防冻应急机制。在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发生大雪天气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企业值班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人员开展责任区域内的清雪除冰防冻工作。如发生因清雪除冰不及时,或防冻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后,相关部门承担一切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抗雪防灾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预防冰雹灾害应急预案4为预防公司雪灾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工作指示,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机构领导小组
公司防雪灾领导小组
组长:吴长胜
副组长:陆学文、谢春红、李长聚、陈刚
组员:孙光辉、丛文奇、黄艳晶、王亚安、孙光明、周大鹏、陈扬、刘亚钧。
现场总指挥吴长胜担任,事故急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应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防雪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1)组长总负责
贯彻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指示,研究部署防雪灾工作;
(2)副组长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指导落实防雪灾措施,协调消防应急行动,保持内外部联络;在应急情况下,应立即与就近卫生、安全、消防部门联系进行防雪灾抢险工作,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等;24小时安排工人值班,根据防雪灾办公室通知,随时做好电力抢修准备工作;
(3)组员具体负责防雪灾工作的实施。
防雪灾物资的准备及调配,防雪灾设备及人员调配,并现场负责指挥和巡查相关危险部位人员、设备撤离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与发布天气情况;积极配合防雪灾领导小组的预防及救援行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做好工作纪录;
(4)所有人员都有保护国家和投资者财产安全、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的义务。
三预防、预警及响应计划
1、预防措施
(1)领导小组成员都必须收听天气预报,尽早发现雨雪天气,发现险情,及时向防雪灾领导小组汇报,将险情消灭于萌芽状态;
(2)冬季来临必须加强学校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测及防护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线路,防止因雪灾而负重过大而引发火灾隐患;
(3)充分利用公司内各种渠道进行防雪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公司职工防雪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防雪灾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职工防雪灾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4)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雪、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2、防雪灾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如下:
1、接到上级指示或通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防雪灾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雪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雪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全公司宣传教育,做好公司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全力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7、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抢险救灾。
⑴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滞留在各种危险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⑵迅速关闭、切断输电、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雪灾后滋生其它灾害。
⑶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⑷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公司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8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防雪灾工作,把雪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9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10、迅速了解和掌握公司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11、做好雪灾后处理、统计、总结工作。
12、雪灾过后,做好防水、防洪预案及相关工作的部署。
四、其它
1、进入防雪灾紧急状态后,公司防雪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2、在防雪灾应急行动中,全公司员工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3、本预案从20xx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预防冰雹灾害应急预案5一、防水灾应急处理程序
1、当发生水灾时,立即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停止营业。
2、对油罐可能进入洪水的部位进行密封。将贵重或易损坏物品和化学品放在洪水达不到的地方,做好防范工作。
3、水灾过后,应组织排水,清理现场,检查设备设施情况,测量油罐水高。
4、应急小组在确认所有隐患均排出后,恢复营业。
5、应急小组统计损失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灾后检查,查找安全隐患,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二、雪灾应急处理程序
1、冬季到来时,应急小组要经常注意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强降雪预报,查实政府部门对灾害的应对要求;准备好防灾用品。
2、当强降雪来临时,做好以下检查:
(1)检查罩棚是否牢固。
(2)排水系统是否正常。
(3)站内门窗是否关闭。
(4)检查卸油口、量油口是否密封。
(5)检查操作井盖是否盖上。
(6)将贵重或易坏的物品和化学品放在不漏水的房间内。
3、加强对罩棚和员工宿舍等站内建筑物的巡检。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停止营业,切断电源,关闭所有阀门,对卸油口和量油口进行密封,疏散站内车辆和人员,设置警戒线。如遇房屋倒塌、罩棚断裂坍塌时,要立足于自救,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清点站内人员,迅速将所有员工疏散到安全地点。
4、强降雪结束以后,应急成员按照分工立即进行清扫,必要时可以使用融雪剂,测量油罐水高,检查油罐是否进水,如已进水,应停止使用该储油罐,并向分公司营销部门汇报。
5、清理现场,恢复营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灾后检查,查找安全隐患,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预防冰雹灾害应急预案6为排除汛期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程序
1、灾害预警:凡气象台发布特大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应急领导小组及全体教职工自觉进入紧急应急状态,全体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2、一旦发生水汛的苗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抢险工作,组织人员勘察险情,制定排险方案,组织实施。
3、遇大水要护送学生回家。各班学生按照居住方向分为几路,与平日放学路队相一致,便于组织实施,忙时不乱。学校以每个村庄、小区为单位集中护送,疏散组安排每队须有2——3名教师护送。
4、后勤组切断一切电源。
5、疏散组和后勤组疏散人员和物资到安全区域。
6、救护组发现人员伤亡应及时组织抢救,并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必要时联系110、120,采取抢救措施。
二、防范措施
1、各班组织好安全监督小组,选好小组长,要求各小组的学生互相监督,以使所有学生严格履行安全公约。
2、班主任经常对学生进行水、火、电、交通、饮食、文化、迷信、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自救、自律安全意识,促使学生自觉遵守。
3、教育学生无家长带领不得外出游泳,严禁到深水塘、水库等深水处洗澡,雨天不外出。
4、要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防险责任书》,明确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暴风雨天气要听从应急小组指挥,配合学校的应急预案,实施安全转移、护送学生的任务。
6、与周边村庄、小区联系,请他们帮助做好学生安全防险工作。
7、学校安排假期值班,随时了解假期的安全防险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对以上汛期安全管理目标,学校随时检查。属玩忽职受,措施不得力,导致汛期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022年唐山高考期间天气预报(2020年唐山天气)
1、现阶段114已经开通了:酒店预订、机票预订、餐饮预订、企业总机、周边搜(语音版)等相关业务。
2、优先报号(行业推荐):当用户提出不确定号码信息需求,如某一类产品、某一行业、某一行业所经营的项目时,114将报出该企业的电话号码。
3、语音报号(语音播报):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业主)可以将本单位的介绍、商业信息或产品信息放到114平台进行发布。在用户查询该单位的电话号码时,可以播放录制好的语音信息。
4、品牌查询:用户以合法注册的品牌、商标为查询条件提出号码查询需求时,114平台可以查询到办理了此项业务的品牌对应生产厂家、直属公司或专卖店的电话号码。
5、查询转接:如果您办理了查询转接业务,114查号台可直接将话务转接到您的电话上,查号人无需二次拨号。既方便了用户,也不会让您错过任何一个机会。“不需要再费心去记忆复杂的电话号码,拨打114直呼其名就能转接”。
6、临时报号:企业由于业务推广的需要,临时使用的电话号码,如抽奖号码、演唱会售票热线等,可以在114系统中进行临时公布。
7、企业冠名:客户拨打114查询号码时,在自动语音报号之前可以播放“冠名引导音”,如(某某公司或产品为您报号,请您记录)。
8、列名查询(注册名称):为用户提供一个电话多个名称的查询服务,让用户无论是使用实用名称或是注册登记名称都能在114台进行查询。
9、排序报号:根据客户的申请,在114系统中对该客户对应名称下的多个电话号码进行排序,重新确定其播报顺序,提供个性化的报号服务。
10、媒体延伸:商业客户可以将其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提交给114平台,转换为语音信息。普通用户可以通过拨打114,提供媒体名称、时间、大概内容等信息,查找到具体的语音信息内容。
11、114法律顾问:联通电话导航“116114法律顾问”业务是一项融合现代通信技术和传统法律服务而成的信息化服务产品,主要通过语音咨询服务为用户增强法理意识、预防法律隐患、并对所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逐步成长为能够综合利用多种服务提供形式,以短信、彩信、WEB、WAP、线下活动、期刊杂志等为中小企业、中高端家庭及个人用户提供专业、全面、便捷、超值的法律综合信息服务。
12、教育导航:“教育导航”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联合相关合作方在教育领域内开展的一项增值服务,通过固定电话、手机及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学习辅导和教育资讯等服务。是116114电话导航内,7号键教育导航,唯一实现全国统一按键的栏目版块,极大的丰富了电话导航(114/116114)服务内容,开创了全新的教育行业应用模式,借此全面提升了用户价值。
结合用户需求,“教育导航”现阶段已经推出:互动家教、天天英语、互动教辅、校园快讯、高考指南五个产品。其中,天天英语版块,为实现全民说英语,搭建了一个极易操作和功能齐全的英语口语交流平台。随着业务的创新发展,未来将并入3G战略,推出更加全方位的服务。
13、健康顾问:“116114健康顾问”是中国联通依托“电话导航”品牌优势,集约化地整合优质的健康信息及服务资源,通过全省统一的服务支撑平台,以语音为主、短信、邮件等方式为辅,向家庭及个人客户提供的一项全面、专业、便捷、超值的综合健康信息服务业务。
14、如意折扣:如意折扣电子优惠券是一种新颖、时尚、引领社会消费潮流的电子支付产品。该产品通过114/116114语音平台、手机短信、彩信、业务网站等方式实现商家与用户的对接。用户通过支付包月费或点播信息费后到商家消费可节省更多的钱。
15、话匣子:话匣子业务是集生活性、知识性、思想性、性于一体的新型听书形式,将视频、影像为媒介的精彩节目,转录成音频形式,让用户在清脆悦耳的声音中,释放眼睛,放松心情。
16、就业顾问:“114就业顾问”是依托中国联通116114品牌,集约化地整合全国范围内的人才服务信息资源,通过全省统一的服务支撑平台,以语音为主、短信、彩信、WEB、邮件等方式为辅,主要面向农民工和毕业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查询、职位信息推荐、就业辅导、招聘会信息查询等的综合信息服务。
17、汽车顾问:“汽车顾问”服务是山东联通与山东博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是应用于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信息化业务。
业务通过手机短信、彩信、IVR、E-mail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车辆违章查询、年审代办、汽车免费救援、移车服务、人工GPS、专家在线咨询等信息查询与告知服务,“汽车顾问”的会员会体会到更加完善、个性化、专业化的车务服务。
18、旅游预订:旅游预订是一项通过116114/114平台为广大客户提供旅游信息查询、旅游线路预订、景点门票预订、土特产代购等服务的业务。客户通过拨打116114-4-2进行旅游信息查询或预订。游客还可通过联通116114语音、互联网、手机WAP等途径,可以享受到机票、酒店、高尔夫预定以及租车等丰富多彩的服务。
19、理财顾问:理财顾问业务,是基于通信平台的技术优势,整合沪深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等合作伙伴所提供的理财产品内容和权威的理财专家资源,并经过深入的数据提取及加工制作的财经资讯服务产品,让普通百姓可以享受到快捷、全面、专业、权威的资讯及投资理财的服务平台。
20、旅游顾问:116114旅游顾问是山东联通会同合作伙伴,整合各地旅游资源,推出的一项便民服务,通过语音、短彩信为广大用户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旅游线路及景点门票预订、土特产代购等服务。
21、生活助手:“114生活助手”是一项为广大用户提供商品购物信息服务的业务,力争将其打造成为用户的生活小助手,服务内容包括:商品防伪查询与订购、快递服务以及商品曝光栏等。
22、生活导航:116114生活导航是面向广大联通用户的手机媒体,是以手机为载体随身携带、随时阅读的时尚生活手机杂志,以综合性、全方位的刊物组合通过彩信方式向用户传递时尚、前沿的生活消费信息。
该产品定位为信息导航及联通主营业务宣传展示平台,每期内容中会添加部分信息导航、3G、宽带等业务宣传内容。
23、租车出行:114租车出行服务业务是中国联通通过整合租车行业合作资源,利用语音、网站等服务渠道和方式,满足中高端客户本地公、私接待事务用车需求以及进行异地商旅活动时的交通需求的综合信息服务业务。
24、交通顾问:“交通顾问”服务是针对客户对交通出行信息的需求,结合人工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商旅、气象、道路救援、新闻等各类交通出行信息查询服务。
25、景区服务:114景区服务业务是通过114语音、wo116114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等立体服务形式,为客户提供集景区查询、景区票务和导游助理为一体的全网共享服务业务。
26、鲜花预订:鲜花预订是114电话商城业务产品之一,是一项通过116114/114平台为广大客户提供鲜花订购及配送服务的业务。
扩展资料:
114查号台是中国电信重要的服务窗口,为广大客户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电话号码查询和信息查询服务。为更好的服务社会,进一步丰富查询信息,近期开通了列车时刻及长途客运信息查询、天气预报查询、农历日期查询、特色饭店查询、车牌号归属地等查询,下一步即将开展人工提醒、位置查询、短信报号、随身号簿、企业总机等服务。总之,114台将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不断丰富查询内容,提升服务品质,努力将自己打造成一个既有号码查询、信息介绍、服务导向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森林防火条例2022
唐山市气象台2022年6月5日11时发布高考天气预报:
高考期间,我市天气多云到阴,8~9日有雷阵雨或零星阵雨,没有高温天气。
期间我市的最高气温在25~27℃,温度适宜,但降水天气会给交通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请考生及家长携带雨具,注意交通安全,关注最新天气预报,适时增减衣物。
具体预报:
6月6日:多云间晴,北风4-5级阵风6-7级,16~27℃;
6月7日:多云转阴,14~27℃;
6月8日:阴有雷阵雨或零星阵雨转多云,15~23℃;
6月9日:多云转阴,夜间有雷阵雨或阵雨,14~27℃。
因交通原因不能按时到场
考生在考前应到考点实地看一看,由此规划路线并计算时间。出发时要留有余地,以防迟到。万一发生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考生可以出示准考证,向公安交警求助。
丢失或忘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
每科考试,监考老师都会按规定查验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考生万一丢失或忘带,在入场时向考点报告,由监考老师会同考点主考核对准考证存根、进行生物识别等,确定无误后可以先参加考试。准考证到当地招办办理补发,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下一场考试前,要交验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有带队老师的,考生可请带队老师帮助。
考场上突然身体不适,如呕吐、腹泻等
出现这种现象多半是因为考生精神过于紧张、饮食不洁或休息不好所致。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应及时向监考老师示意,监考老师会及时与考点办公室联系,由考点医务人员进行治疗。若考生中途离开考场,须两名工作人员陪同,治疗后可继续应考,但耽误时间不补。
试卷漏印或字迹不清
考生如遇试卷漏印或字迹不清应及时向监考老师声明,申请更换。
特别提醒
遇到突发性事件,首先要保持镇静,切忌过度紧张,手忙脚乱。然后进行有效的自我心理调适,通过积极的心理暗示或做深呼吸等方法消除紧张情绪,尽快将精力集中到所答的题目上来。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气象灾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城市市区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农业、林业、牧业专项发展的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驻自治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第十三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十四条 行政区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的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航空防扑火站点,开展航空防扑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应当贯彻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落实防火责任方面,必须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监督。
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将防火责任逐级落实到个人。
林区、草原的嘎查村应当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
对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防止其引发火灾。
第十六条 在林区、草原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
(一)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
(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术规范,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防火器材,设置防火宣传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
设在林区草原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结束时间推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规定防火戒严管制期,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防火期间,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 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个人确需进入的,须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签订防火责任书;需进入国有重点林区的,还必须事先征得林业局、林场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站有权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并有责任进行防火知识宣传。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防火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防火期间,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点烧防火隔离带和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并将用火时间提前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通知毗邻地区,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确保用火安全。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二十二条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作业和通过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列车、营运客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必须在有引发火灾危险的地段和地带,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宣传标志,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护和防扑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 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狩猎。
第二十四条 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
第二十五条 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经常性清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擅自进入或者虽经批准但防火措施未落实的单位、人员清理出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和其他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户,应当对所雇佣的人员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项防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工程设施建成后,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或者防火林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程设施,必须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者采取安全的防火措施。
进行生态建设,应当同时进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设置旅游景点,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总体工作目标和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维护、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界内侧以及林牧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二)配备防火交通运输、探火灭火、了望和通讯设备等;
(三)在重点防火地区修筑防火道路,飞机起降站点,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四)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五)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网络,保障防火信息畅通;
(六)设置自治区统一的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十九条 开设防火隔离带,必须达到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开设防火隔离带,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确需越界开设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从事种植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扑火的需要。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辆配备专用牌照,免交购车附加费、养路费、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费用。为执行扑火任务临时抽调、征用的车辆,在扑火期间免交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扑火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驻当地的武警森林部队提供火灾监测信息资料,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临近自治区境外火场趋向监测预报、火场天气预报和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社对发布的预报应当及时无偿播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挪用、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碍防火隔离带的开设,不得挤占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不得干扰和影响电台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必须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森林草原火情。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警,必须立即核实,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逐级上报,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核实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十四条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救跨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扑火的紧急需要决定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等紧急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决定。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按照防扑火预备方案和火场动态科学指挥。
参加扑火的人员应当由防扑火专业人员组织和指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保证防扑火物资运输畅通;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安置、救济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人员、财产的疏散和转移,并做好物资供应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植被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火地的病虫害防治和火灾地区人畜疫病的防治、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负责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其他人员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所消耗的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扑救跨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火灾发生的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费用,应当由火灾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重大、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逐级上报,并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评估,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认定的符合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计算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资源及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
(二)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的;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或者擅自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
(五)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有火灾隐患,未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规定期限改正和消除的;
(六)盗窃、破坏、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
(七)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
(九)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赔偿。
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引发火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扑救,延误扑火的;
(四)指挥扑救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六)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七)贪污、挪用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第七内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及其火险等级的划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湖南省绝大部分属中亚热带,冷暖空气在境内剧烈交接,天气复杂多变,一年四季都有发生灾害的可能。春季、秋季低温、冰冻、洪涝,以及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危害很大。据统计,从1988~1997年间,全省因气象灾害每年平均损失约153.77亿元,其中1996年达508亿元,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2%,占农业生产总值的20.5%。
10.1.1 干旱
(一)干旱特点
湖南干旱四季均有,出现频繁,危害最大的是夏秋干旱,其中又以秋旱为甚。由于气候、地形、土壤、水利、耕作制度和抗旱能力等不同,造成了明显的地区差异。以湘中丘陵地区最为严重,包括隆回、邵阳、邵东、衡阳、湘乡、双峰、涟源、新化、新邵、宁乡、长沙、望城等县,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旱情比较少见的是湘东南和湘西南山地。
从干旱出现次数和频率来看,以衡阳、邵阳、长沙等湘水资水沿岸的河谷盆地最高,小旱以上的频率达80%~85%,即十年中只有1~2年不旱,大旱频率30%~50%,即2~3年有一大旱。洞庭湖区的岳阳、常德等地干旱频率也较高,略次于湘中地区,但因湖区水源充足,灌溉条件好,不容易造成灾害。湘西和湘东南山地出现频率较少,小旱以上频率为50%~60%,大旱以上频率在15%以下,一般旱情轻。此外,各地干旱出现有显著差别,有旱、无旱或轻重干旱往往交替出现。
我们对全省不同县份无雨日数和几种作物气候产量(斤/亩)进行统计分析,将无雨日数40~60天以上定为干旱年,60~80天定为大旱年,80天以上定为特大干旱年。我省干旱年、大旱年、特大旱年的频数分布,均以东南较大,西北较小,在湘西一带3~4年一遇,湘东的长沙、衡阳、岳阳,及湘南零陵及湘西南角的通道,大约3年2遇,郴州是两年半一遇。三年左右一遇的是雪峰山东延部分的益阳,安化、新化等地。
大旱级以上旱年频数最大的有两个区,一个是衡阳盆地和祁阳、零陵丘陵洼地,大旱中心在衡阳,另一个区为洞庭湖平原,大旱中心在岳阳,然后分别向四周减小。雪峰山以西、罗霄山、南岭等山地基本上没有大旱,个别地区大旱10~20年一遇。
据降水距平百分率ΔR=(Rmax-Rmin)/R×100%),按-20<ΔR<-10为偏旱年、ΔR≤-20为干旱年的标准划分(天气预报业务评定办法),对1951~1995年桑植、沅陵、常德、岳阳、芷江、邵阳、长沙、衡阳、零陵和郴州10个站平均降水量的距平百分率进行了统计。其结果为20世纪50年代的9年中,1年干旱,60年代3年干旱,70年代3年偏干旱,80年代2年为偏干旱。
(二)干旱遥感调查
用作物缺水系数法和土壤热惯量法对干旱情况进行气象卫星遥感调查。通过对我省卫星遥感资料(1998年、1992年)和全省各地气象资料及灾情资料进行分析,确定不同等级干旱所对应遥感统计值划分阈值,然后转换成相应干旱等级值,再根据各地相应降水距平百分率,进行综合评判,并对全省干旱灾害遥感数值分布图进行补充、订正。
由于热惯量法原则上只对裸露土壤适用,在有覆盖的情况下,植被会改变土壤的热传导性质。为了在高植被覆盖区对作物的旱灾进行遥感监测,采用“供水指数法”(Vegetation Supply Index)。当作物遇到干旱时,作物供水不足,一方面作物的生长受到影响,卫星遥感的植被指数将降低,另一方面作物的冠层温度将升高。这是由于干旱造成的作物供水不足,作物没有足够的水供给叶子表面的蒸发,被迫关闭一部分气孔,致使植被冠层温度升高。我们定义的植被供水指数VSWI为:
湖南省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
CH 1、CH 2是 NOAA卫星或 FY-1卫星第一、第二通道的反照率,Ts 是 NOAA卫星或FY-1卫星遥感到的作物冠层温度。
我们选用1998年10月15日14∶30的NOAA卫星遥感进行分析:
(1)对卫星遥感进行几何校正;
(2)使用信息提取技术提取我省卫星遥感数据;
(3)对水体与非水体进行区分,将NDVI<0.1的象素点判定为水体,此点无旱情;
(4)确定水体后,NDVI的值域为0.00103~0.6111,VSWI的值域为0.00001~0.01109;
(5)将VSWI乘以900,取整,值域变为0~9;
(6)用9减去VSWI,值为0~2的判定为基本无旱情,3~4的为轻度旱情,5~6的为中度旱情,6以上的为重度旱情。
将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判,将评判的结果进行0.618优选法,对湖南省干旱灾害进行分区。
湘中重旱区:主要为衡阳、株洲、湘潭、长沙等地,大多为丘陵、盆地,降水量大多在1300 mm以下,是我省少雨中心之一,其4~9 月的降水量和蒸发量的差为负值,土壤结构较差,人口密集,人类活动多,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近年虽然植被得到一定恢复,但很多土地“保水”、“保土”能力仍然很差,极易发生干旱,一般干旱年出现频率43.3%,大旱年出现频率10%,特大旱年也达3.3%。本区长沙县、望城、浏阳、株洲、湘潭、韶山、湘乡、衡山、衡东部分丘陵近年森林植被恢复好,加上水利设施兴建较多,干旱有所缓解,因此该区内有许多地方为中、轻、甚至基本无旱区。
湘南重、中旱区:邵阳市附近数县,零陵大部分县,郴州部分县,其中邵阳、祁阳、新邵、隆回等县,大多年降水量在1300 mm以下,干旱出现频率也较高。其中邵阳秋旱的一般干旱出现频率16.2%,大旱年16.7%,夏秋连旱出现的年份频率居全省最高,达13.3%,大旱年份、特大旱年份分别达3.3%。
零陵数县1998年降水总量较历史偏少5成以上,突破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史最低值,仅占全年降水量10%~20%,形成夏、秋、冬季连旱。由于气温较高,水分亏缺较大,导致晚稻和旱粮大幅度减产,库、塘、河干涸,多次出现森林火警、火灾。
由于该地区土壤多为白云岩风化而成的,土层不厚,保水、保土能力差,加上该区人口密集,人类对植被破坏也较重,如该区邵东、邵阳、隆回,祁阳等水利设施较少的地方,不但干旱严重,甚至人蓄饮水都较困难,遥感图上反映为重旱区,其他地方为中旱区。
湘北轻旱、基本无旱区:岳阳、常德、益阳一带是洞庭湖区,但降水量相对偏少,岳阳降水量1300 mm,华容为1200 mm,大多数县份年降水量在1300 mm以下,是全省降水量较少的地区之一,降水时间分配也不均匀。岳阳夏季出现干旱年份达23.3%,常德也达10%。秋旱频率更高,岳阳秋季出现干旱年份达23.3%,常德为30%。大旱年岳阳达6.7%,而常德达10%,属气候干旱。但由于客水较多,平均年入湖水量达3000亿m3,在有一定数量的提灌设施的地方,气候干旱引起灾情将会很轻。因此只在远离溪河、水利设施较差的丘岗地区,田土会因旱引起一些损失,这在遥感图上也有反映。
湘东山地轻旱区:主要是在平江、浏阳、醴陵、攸县、茶陵的东部和炎陵县,年降水量在1300~1400 mm以上,随着海拔的升高,降水量还有所增加。但降水时空分布均匀,加上山地多由以花岗岩为母岩形成的土壤,在森林和植被破坏较重的地方,干旱时有发生,尤其天水田和旱土发生干旱机会更多,因此在遥感图上也有星星点点的反映。一些水利设施或灌溉条件较好地区基本无旱。
湘西南轻旱区:主要是怀化市和娄底市、邵阳市的雪峰山各县。年降水量由西向东而减少,怀化降水量1444 mm,而东部年降水量只1170 mm。雪峰山迎风坡降水较多,降水随着海拔的升高还有所增加(以中部降水量最大)。武冈、城步、泸溪、辰溪、麻阳、溆浦、新晃等县丘岗地区,夏秋干旱仍然很严重。溆浦夏旱年频率达3.7%,秋旱年频率达40.7%,夏秋连旱大旱年达7.4%,特大旱年达3.7%。由于该区山地森林资源较丰富,大部分地区受干旱危害很轻,仅开发过量的一些丘岗、天水田受干旱危害较重。在卫星遥感图上一些地方反映基本无旱。
南岭轻旱、基本无旱区:主要为桂东、汝城、郴州、宜章、蓝山、宁远、道县、江永等山区和江华县,大部年降水量在1400 mm左右,道县、蓝山、江华、桂东,汝城为全省5个多雨中心之一。该地降水基本上能满足作物需要,降水的年际差异虽然很大,但80%的年份降水量仍在1000 mm以上,一般不对农林作物构成干旱危害。由于该地区有一些岩溶山地,一些地方过度开发,仍然有夏秋干旱发生,尤其是一些天水田或水利设施较差的田土,受害也不轻,因此在遥感图上也有反映。
湘西北中、重旱区: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以及安化县,岩溶普遍,干旱危害仍然很严重。春季降水(3~4月份)较少,对春种作物造成一定危害;7~8月份降水虽然较多,但水分渗漏严重,加上土层薄,土壤保水性差,因此山地田土极易受旱。该区森林破坏严重,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因此在遥感解译图上山地和田土的干旱等级仍然很高。
10.1.2 低温冷害
(一)低温冷害特征
主要是春季低温冷害(包含3~4月低温,以及5月低温),秋季低温(主要是指寒露风),还有冬季的低温和冰冻。寒露风是晚稻生产中的主要气象灾害,寒露风危害晚稻的气象因子是低温,不同品种的抗害能力不一样。
1997年9月12~13日强冷空气自北向南入侵我省,日均气温由27℃~28℃降至22℃以下,13~19日全省各地相继出现连续3天及以上日平均温≤20℃的寒露风天气。长沙连续三天及以上日平均气温≤20℃寒露风出现在9月14日,按时间排居历史第二位。这次寒露风持续16天,其间最低日平均气温16.2℃,日最低气温12℃,平江县达9.5℃,长沙市24小时降温13.8℃,48小时降温14.9℃。长沙11 天无日照,9月中旬、下旬日照时数仅为49小时,比常年偏少46.5%。全省有5万亩晚稻,其中杂交稻85%左右,早中迟熟品种比例为1∶5∶4,湘北中熟多,湘南迟熟多,杂交稻以V46、V64为当家品种,常规稻以湘晚籼1号、余赤为当家品种。自北向南有70%~80%的晚稻在寒露风出现前齐穗,20%~30%在寒露风到来后抽穗,受害严重。
(二)低温冷害遥感调查
我们选取发生在1997年9月的一次涉及面广、强度大的寒露风作为典型个例进行遥感分析。
(1)亮温与地表温度:利用星载辐射计测量大气窗区辐射可用来探测地表特征,因此,我们可以根据陆地表面的红外辐射特性及其强度差异来分析热状态的变化规律。
绝对黑体的光谱辐射强度服从普朗克(Plank)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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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1、c2为波尔兹曼常数,λ为波长,T为绝对温度。
当辐射体为黑体(如果在任何波长λ,有光谱比辐射率,则此物体为绝对黑体)时,这个温度就是物体的温度,否则,它就是物体的等效应黑体辐射温度,或简称亮温(亮度温度)。
假定地表面红外窗区通道的比辐射率为1,即可由卫星测得的辐射能量(计数值经过定标处理)用上述公式得到地表温度。
虽然地表比辐射率是随地物不同有所变化的,也并不完全为1,即不能把地面亮温简单作为地表温度来处理,但我们可以利用地表亮温的变化来定性地反映同一地物的地表温度变化或差异。
(2)通道选取:在辐射波段中,红外辐射(0.76~1000 μm)与温度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人们也称之为热辐射或温度辐射。其中,3.5~5.0 μm是遥感所用的主要红外窗区之一,对应气象卫星的AVHRR探测仪为第3通道,但此波段的地面反射太阳辐射和地球本身的热辐射在能量上大致相当,而8~14 μm是遥感中最常用的红外窗区,对应AVHRR为第4、5通道。由于地表温度通常为200~300 K,其自身的辐射能量大部分集中在8~12μm红外波段,处于地气系统热辐射极大值位置上,因此,我们选用第4通道作为冷害监测的基本通道。
(3)图像处理
定位处理:根据卫星轨道根数和扫描点的观测时间,计算出该时刻的瞬时轨道参数。由卫星姿态、扫描角和瞬时轨道参数计算卫星瞬时视场所对应的地面观测点的地理经纬度。
投影变换:对遥感图像作兰勃特投影变换。
几何校正:卫星原始图像会因多种原因引起几何位置上的变化,产生行列的不均匀,象元大小不等、形状不规则等多种畸变。畸变的图像给解释分析、位置配准造成困难,因此必须对原始图像进行几何校正。其方法是:在卫星扫描图像及电子地图上选取河道的拐点和内湖等特征点作为控制点,根据两者的差异,用内插法进行地理位置的校正。
利用可见光和红外窗区通道测值进行云检测:AVHRR探测仪在第1、2和4、5通道的灵敏度较高(反射率为0.5%时,信噪比大于3,通道4的噪声温度≤0.1K),因而在范围不大的相邻视场内,观测结果相差应是很小的。利用这一特点可以排除那些受云影响的观测数据。判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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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i为通道序号,Cmax,i和Cmin,i分别为数据阵(即m×n个象元的观测数据)中的最高和最低值,C为阈值。当判别是满足时,即认为这些观测数据有受云覆盖的影响,应予剔除。
遥感图像的数字处理:对第4通道云区以外的象元值进行拉伸处理,根据其值域由小到大配以由冷到暖的调色板,且设置云区为显眼的天蓝色,再配上水红色的水系图及省界图。
(4)低温冷害遥感图像分析:从图上看出:湘西及怀化属较冷的区域,洞庭湖区次之,常德、岳阳地区较暖。在上述三大冷暖区中,又存在一些小片的不同地域。如在湘西、怀化冷区中以溆浦的溆水流域,麻阳的辰水、锦江流域,吉首的沱江流域,花垣的花垣河下游,保靖的里耶-隆头沿河等地却要相对暖些。又如常德、岳阳暖区中以慈利的县城东部、澧县的县城北部,岳阳的铁山水库南、北两侧等地要相对冷些。
城镇明显比周围农村要暖些,从图中可明显看出长沙、湘潭、株洲、常德、益阳,以及南县、桃江、宁乡、沅陵等市县城区的突出暖色斑块。
使用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计算自1997年9月13日至9月21日寒露风冷害强度指数,标于图中:从图中看出湘西、湘南普遍偏冷,湘中、湘北偏暖,洞庭湖区比常德、岳阳地区略偏冷,其大致趋势是基本一致的,但其测值受站点数目的限制,无法反映出更细致的分布特征。对于测站稀少的区域,特别是地形及不规则地区,则无法描述其变化规律。
10.1.3 洪涝灾害
(一)洪涝特征
洪涝灾害包括山洪、江河湖泊泛滥、内涝和内渍。史料中“*雨连旬”、“江湖水溢”、“大水灌城”、“尽成泽国”等记述比比皆是。洪涝灾害对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危害十分严重。据统计,1950年至1998年全省洪涝受灾面积累计达30348万亩,年平均619万亩,成灾面积累计13784万亩,年平均280万亩。特别是近十年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空间也在不断扩展,河流两岸和湖泊四周的平原地带越来越成为人口聚居的集结地和政治、经济及文化的中心。因此,同样的洪水,遭受灾害的人口及经济损失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1)洪涝发生的频次。据史料分析,湖南省在近3000年的历史中,共有洪涝记载613年,其中全省性洪涝占18.1%,大范围的洪涝占20.4%,部分地区洪涝占61%。
(2)洪涝的地域分布。洪涝的成因主要是降水强度大及连续降水所致,因而洪涝的地域分布与暴雨的地域分布基本一致。以安化为中心的雪峰山端,以道县为中心的都庞岭与萌诸岭之间,以浏阳、平江为中心的幕阜山、连云山西部谷地是3个多暴雨区。慈利、沅陵、安化、张家界、岳阳、常德、浏阳、通道等地大暴雨出现机会较多,易遭洪涝。湖区及四水下游多渍涝。当四水上中游洪水汇注入洞庭湖而渲泄不及时,湖区亦易遭洪涝,此时若遇长江洪水倒灌,极易形成南北顶托之势,洪涝灾害将更为严重。
(3)洪涝的季节性。根据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无论是全省性洪涝或区域性洪涝,均以夏季最多,冬季少见,春夏连涝频率亦不低。湘中、湘南春涝频率高于湘北、湘西;湘西秋涝频率高于湘中;湘西冬涝比其它地区要多。洪涝灾害与雨季开始迟早和大气环流及雨不定期的自南向北推移密切相关,雨季往往是3月下旬至4月上、中旬,自南而北先后开始,因而常年4月洪涝灾害主要发生在湘南,以永州、江永出现机率最大。5月洪涝普遍增多,永州、通道、长沙、芷工、邵阳、安化等地尤为突出。6月湘、资、沅、澧四水中下游及洞庭湖防汛进入紧张时期。7月洪涝主要出现在桑植、沅陵、芷江、通道一带的湘西北和湘南山地。8月湘东南由于易受台风影响而出现洪涝灾害,其他各地则较少出现,但有的年份台风挺进湘中、湘北,大气环流发生变异,亦可酿成洪涝灾害。
(4)洪涝的年际变化。据史料分析,在公元1400年以前,湖南省大范围严重洪涝年有明显的34年和110年准周期;在1401~1990年间,则有11、34、57、110和186年等较明显的周期振动。
此外,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形成湖南省旱涝同年的特点。即在同一年中同一地点先涝后旱,或先旱后涝,但以先涝后旱居多。据史料记载,在公元1201~1990年间,旱涝同年占年数24%,而先涝后旱者又占旱涝同年的76.3%,先旱后涝占23.7%。旱涝同年的地域分布有南旱北涝、南涝北旱、南北都旱涝三类。南旱北涝占47%,南涝北旱占27.4%,南北都旱涝的占25.2%。
(二)洪涝灾害等级分区评价
为了综合评价全省山丘区及洞庭湖区的洪涝灾害等级程度,我们以全省1∶50万的TM影像图的地形地貌解译为基本依据,并考虑气候特征、水系发育程度、土地类型、地质条件等综合因素,将全省划分为29个洪涝评价单元进行评价。
1∶50万TM卫片(TM4、TM7、TM3)单元解译标志如下:
水体:TM卫片表现为蓝色;
滩地:表现为桔红色或棕褐色(无纹理结构);
平原农田:表现为桔红色(块状分布);
岗地:粉白色;
丘陵:黄绿色;
低山:桔**(有山脉纹理构造),海拔在200~300 m;
中低山:桔红色(有山脉纹理构造),海拔300~400 m;
中山:深桔红色(有山脉纹理结构),海拔400~500 m;
中高山:黑绿色(有山脉纹理结构),海拔在500 m以上。
(1)评价因子的确定
形成洪涝的因子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因子有气候方面的多年平均降雨量、暴雨日数、海拔高度等,它们对洪涝的形成起主导作用,其次为地貌类型、水系发育程度、水土流失状况、植被发育程度等,这些因子对洪涝有一定的影响。洪涝评价因子选取如下:
多年平均降雨量(QY);
暴雨日数(QD);
海拔高度(HG)∶从TM图像中读取;
地貌类型:从TM图像上获取;
水系发育程度:从TM图像上获取;
水土流失状况:从TM图像上获取;
植被发育程度:从TM图像上获取;
(2)评价模型
湖南省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
式中:Wi——第i个因子在所计算的评价单元中占的权重;
gi——第i个因子的得分值;
G——所计算的评价单元灾害程度的得分值。
根据评价结果及等级划分标准,进行数字统计集合,划分各地洪涝等级如下:
极度重灾区:洞庭湖区,包括华容、澧县、安乡县、常德市、汉寿、沅江。这些地区的洪涝灾害极为严重,基本上无山丘区的山洪灾。
重灾区:洞庭湖边缘的丘陵区,包括临澧县、桃源县、临湘市、桃江县、岳阳县、湘阴县、望城县,这些地区既有山丘区的山洪灾,也有湖区的洪涝灾害。而浏阳市、永顺县、桑植、张家界市、溆浦县、麻阳县、泸溪县、沅陵县、炎陵、汝城等县(市)的局部地区是山洪灾的重发地。
中度灾区:包括宁乡县、长沙市、长沙县、平江县、株洲、醴陵、怀化、芷江、冷水江市、新化县、祁阳县、东安县、永州市、耒阳市、郴州市、新邵县、邵阳县、邵阳市、邵东县、隆回县、洞口县、武冈县。
轻度灾区:包括涟源市、双峰市、娄底市、邵阳、新邵、隆回、新晃县、会同县、靖州自治县、耒阳、常宁、永兴。
(三)1998年洞庭湖地区特大洪涝灾害遥感调查
1998年湖南省湘、资、沅、澧四水及洞庭湖区相继发生特大暴雨洪水,形成了我省自1954年以来的最大洪水。我们利用NOAA气象卫星、雷达及TM卫星的实时监测图像及调查,分析调查水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
(1)雨情调查:1998年全省平均降雨量1632.8mm,较正常年份偏多12.8%,其中湘中北地区7次受暴雨袭击。全省发生了四次大的暴雨过程,其中最大1小时降雨量达105 mm,400 mm以上降水量笼罩面积达3.5万km2,日最大降水量为300.7 mm。
1998年雨情特点表现为:一是雨季提前;二是暴雨强度大;三是暴雨频繁且接连发生,几次大的降雨过程集中在6月中旬、7月下旬和8月中旬,且每次暴雨持续时间在三天以上;四是暴雨中心较稳定,多次重复在湘江、资水中下游、澧水流域和沅水的酉水,导致这些地区多次发生严重的洪水灾害。
(2)水情调查:根据NOAA卫星监测所获得的图像分析,5月25日,洞庭湖区的主河道已无法分辨,湖面较枯水期有所增长,湖面水域已增至1890 km2,同时城陵矶下游长江干流江面明显增宽。6月中下旬,湘、资、沅水及洞庭湖区出现第二次集中降雨,洪水大量汇入洞庭湖,导致湖水水位逐步升高,从6月19日NOAA探测图可以看见,洞庭湖水面进一步扩大,湖面水面增至2039 km2。第三次,7月初湘、资、沅水流域洪水刚刚入湖,长江流域上游降大到暴雨,长江洪水倒灌进一步抬高了洞庭湖水位,使洞庭湖城陵矶出现第一个洪峰,水位近34.52 m。第四次,7月20日至26日,澧水、沅水中下游连降大暴雨,相继再次发生大洪水,与此同时,长江洪水入湖量大增,澧水、沅水下游洪水相互夹击,洞庭湖水位迅速上涨,洪峰水位35.48 m。根据7月28日NOAA卫星传送的图像显示,长江干流城陵矶处洪水范围增大,顶托严重,湖区淹没范围扩展至新墙、汨罗、湘阴等地,安乡被淹,湖区湖水面积已达2443 km2。第五次7月29日至8月1日,洪峰水位35.53 m,超过历年最高水位0.22 m,8月1日NOAA卫星传送图像显示,洞庭湖湖水面积增至2542 km2,淹没范围进一步扩大。第六次,8月15日至17日,长江干流宜昌出现最大一次洪峰,洪峰流量63600 m3/s,正好与澧水、沅水洪水相遇,使城陵矶水位于8月20日达1998年最高值35.94 m,超1954年水位1.39 m。8月22日NOAA卫星探测图像清楚显示,长江干流城陵矶至枝城段严重淹没,江河水面扩展,牌州湾及螺山卡口以上滞水严重,洪水排泄不畅,洞庭湖出水受阻,淹没范围增至石门、长沙、桃源一带,同时湖北荆江,湖南安乡、津市、澧县全线被淹。洞庭湖湖水面积达到2664 km2。
通过调查分析,1998年的水情特点表现为一是入湖流量大,洪峰次数多,由于“四水”和长江洪水源源不断地倾灌洞庭湖,致使洞庭湖出现巨大超额洪水;二是洪水组合恶劣,长江连续出现的8次洪峰与湘、资、沅、澧四水和洞庭湖区间洪水多次遭遇,使城陵矶连续出现5次洪峰;三是长江干流螺山卡口排洪功能的衰减,使长江洪水顶托严重,受长江洪水顶托的影响,洞庭湖区高危水位持续时间达两个多月。
(3)灾情:根据1998年7月31日洞庭湖区星载雷达数据(SAR)与美国陆地资源卫星(TM)图像叠合处理结果,进行洪涝淹没面积遥感调查。通过计算,1998年7月31日,洞庭湖区洪涝淹没总面积376.21万亩,受灾涉及18个县(市),其中城镇建设用地4.81万亩,农村居民点10.29万亩,水田234.92万亩,旱地19.05万亩,林地13.52万亩,草地0.09万亩,其他用地95.53万亩。经统计,受灾人口2879.9万人,死亡616人,倒塌房屋688600间,直接经济损失达329亿元。
经图像分析,本地区超过10万亩以上淹没面积的市(县)有沅江、安乡、湘阴、汉寿、澧县、南县、常德市辖区、华容、岳阳县、岳阳市辖区、益阳县等11个市(县)。其中沅江、安乡、湘阴、澧县、汉寿等五个县(市)灾情特别严重。安乡、澧县、津市、常德市辖区、汉寿县等地以溃坝、溃堤为主,其中7个万亩垸溃决被淹。其它市(县)则是以内涝积水为主的洪涝灾害。